第三十三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市容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垃圾、渣土等废弃物;
(四)在居住区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五)在城市道路、广场、居住区等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祭祀用品;
(六)焚烧秸秆、树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七)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八)将餐厨垃圾倒入雨水、污水管道或者沟渠、河道以及其他水体;
(九)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十)在居住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或者食用鸽;
(十一)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乱倒污水的,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乱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的,对违法行为人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清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