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拆除、迁移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关闭、拆除、迁移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出方案,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后拆、有所改善的原则,建设新的环境卫生设施。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