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城市照明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保护和节能要求,保持整洁、完好、协调、美观。城市主干道的临街建(构)筑物、广场、绿地等设置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所有权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保持设施完整、功能良好、运行安全和容貌整洁。城市景观照明应当按照市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关闭。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