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纳入规划条件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及时移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参与竣工验收。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