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同意,可以在街巷等公共区域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信息栏,并负责日常管理,保持整洁。禁止在城市建(构)筑物、护栏、标牌、电线杆、路灯杆、树木、公共区域地面等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