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区域定点规范停放。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持续停放超过规定使用时间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权人驶离,拒不驶离或者无法联系到的,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将该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