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临街的商场、商店、餐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放、买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