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临街的商场、商店、餐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放、买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