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建(构)筑物外立面附着燃气、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应当规范有序,不得乱拉乱设。

废弃的杆、管线等设施,由产权单位拆除;无法确权的废弃杆、管线,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拆除。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