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建(构)筑物外立面装饰和装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外立面原有的主体色调、造型和设计风格。确需改变的,应当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违反前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外立面原有的主体色调、造型和设计风格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