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的物品。违反前款规定,在建筑物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物品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