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的物品。

违反前款规定,在建筑物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物品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