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损坏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或者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等投诉、举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查处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