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损坏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或者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等投诉、举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查处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