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中心城区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拟订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与责任区的责任人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书,明确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