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对在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维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