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政工程设施都有依法使用的权利和保护的义务,对盗窃、损坏、侵占以及其他影响市政工程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市政工程设施出现缺损、毁坏等情况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反映。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