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市政工程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