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影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安装临时道路照明设施的,由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