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实施危及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行为的,由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