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