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部门、水务主管部门是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道路、桥涵、综合管廊、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排水、防洪设施和下穿隧道的管理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维护机构具体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及相关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工程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