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造成设施损坏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设施,不按照规定补办道路挖掘手续的;
(二)超高、超重、超长、超宽车辆或者履带车、铁轮车擅自在城市道路行驶或者机动车违反限重、限高、限宽规定在桥涵设施上行驶的;
(三)建设有综合管廊的路段,相关公共设施管线不按照要求入廊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或者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