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