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维护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及时对市政工程设施进行养护、维修的,由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