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维护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及时对市政工程设施进行养护、维修的,由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