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在验收合格后不及时与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维护机构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建设单位承担运行管理费用。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