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第三节 城市综合管廊第四十条有效禁止在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内从事下列行为:(一)擅自进入管廊及其附属设施;(二)堵塞管廊通风口、逃生口等通道;(三)除作业必需外,在廊内携带、存放易燃易爆或者危险化学品;(四)擅自占用管廊及其附属设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管廊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