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禁止在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入管廊及其附属设施;

(二)堵塞管廊通风口、逃生口等通道;

(三)除作业必需外,在廊内携带、存放易燃易爆或者危险化学品;

(四)擅自占用管廊及其附属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管廊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