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禁止在综合管廊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排放或者倾倒腐蚀性气体、液体、固体等有害物质;

(二)堆放建筑材料、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管廊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