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第三节 城市综合管廊第三十九条有效禁止在综合管廊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行为:(一)排放或者倾倒腐蚀性气体、液体、固体等有害物质;(二)堆放建筑材料、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管廊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