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破坏、占压、覆盖、堵塞下穿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不得私自搭接管线、迁改设施或者设置各类设施。

因城市建设需要迁改、占用、挖掘或者穿越城市下穿隧道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同意。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