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在综合管廊安全控制区内,限制从事深基坑开挖、爆破、桩基施工、地下挖掘、顶进及灌浆作业等影响管廊安全的行为;确需作业的,应当事先征求管廊管理单位意见,并提供安全评估报告和安全保护方案,在施工中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