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第三节 城市综合管廊第三十七条有效建设有综合管廊的路段,相关公共设施管线应当及时入廊。在已建管廊路段不得再批准同类廊外管线敷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