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第三节 城市综合管廊第三十五条有效城市综合管廊实行统一管理、分类维护。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管廊监管维护制度,明确管理职责。管廊管理单位负责管廊主体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管线单位负责入廊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管廊管理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共同做好管廊突发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