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第二节 城市桥涵第三十四条有效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城市桥梁检测评估制度,加强对检测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依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开展检测评估工作。经检测评估,桥梁被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危险状态的,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机关通报。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