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城市综合管廊实行统一管理、分类维护。

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管廊监管维护制度,明确管理职责。

管廊管理单位负责管廊主体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管线单位负责入廊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管廊管理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共同做好管廊突发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