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第二节 城市桥涵第三十条有效经批准附设于城市桥涵的各类管线、设施,其产权单位应当负责养护维修,保障桥涵结构稳定和安全使用。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