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经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