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第一节 城市道路第二十五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经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