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第一节 城市道路第二十六条有效超高、超重、超长、超宽车辆或者履带车、铁轮车通过城市道路的,应当征得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同意,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悬挂明显标志,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桥梁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