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第十六条有效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维护市场竞争机制,委托专业作业单位承担设施养护维修工作。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维护企业信用监督系统,并将其纳入全市信用管理体系。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