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维护机构和作业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巡查,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及时对市政工程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障市政工程设施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政工程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同时向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报告。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