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政工程设施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与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维护机构办理移交手续。

市政工程设施竣工移交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