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五章 社会治理第五十八条有效自治机关加强反分裂、反渗透斗争,禁止利用互联网、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社交软件等载体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煽动宗教狂热,宣扬极端思想,扰乱社会秩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