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干涉公民婚姻自由、妨碍国家司法和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寺观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