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州监察委员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监察机关,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