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自治州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依法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自治州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政府规章。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