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五条有效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是自治州审判机关。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是自治州法律监督机关。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同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