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自治州州长由藏族公民担任。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