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藏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依法设立办事机构、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