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