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