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