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