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章 排水管理与污水处理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