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章 排水管理与污水处理利用第十九条有效从事洗浴、洗车、屠宰、加油、加气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应当自行建设沉砂池、隔油池、化粪池或者检查井等污水处理设施,定期清疏,保证外排水质达到排入排水管网标准。禁止前款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公共场地设置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