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城镇内涝防治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按照以下职责分工:

(一)城镇内涝防治基础设施的建设,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二)城镇内涝防治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