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章 排水管理与污水处理利用第二十条有效城镇内涝防治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按照以下职责分工:(一)城镇内涝防治基础设施的建设,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二)城镇内涝防治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